规章制度

关于《学生手册》(2017版)修订的说明
发布者: 国脉信息学院 更新日期: 2017-08-29 访问次数: 469

关于《学生手册》(2017版)修订的说明

  1. 新增的办法(1项)

《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闽工院学工[2016]24号)

二、删除的办法(2项)

1、《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当前学生贷款均为生源地贷款)

2、《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条例》(与《福建工程学院普通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内容重复)

三、替换的办法(4项)

1、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2、《福建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闽工院学工[2017]14号)替换《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临时困难应急救助办法》(闽工院学工[2016]24号)替换旧版《福建工程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办法》

4、《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讨论稿)替换旧版《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四、修改的办法

(一)奖学金类(3项)

1、《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3、《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二)违纪处分类(1项)

1、《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三)行为养成类(2项)

1、《福建工程学院“三个文明”量化考评办法(试行)》

2、《福建工程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四)事务管理类(3项)

1、《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2、《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附件

  1. 《学生手册》(2017版)具体修改内容

  2. 《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修改说明






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7828










附件1

《学生手册》(2017版)具体修改内容

1、《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文明养成奖除外),单项奖学金除学习进步奖与学习优秀奖不可兼得外,其他可以兼得。”

2、《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八条增加“(六)评选学年,学生在校文明养成量化考评过程中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取消其当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3、《福建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第八条增加“(八)评选学年,学生在校文明养成量化考评过程中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数≥5分的,取消其当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4、《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4.1第二条删除“专科(高职)学生”

4.2第八条相关条款修改为“(三)受到治安管理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增加“(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3第二十四条(P118)第二点删除“察看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半。”

4.4第二十五条针对旷课10学时以上的处理意见,在表述上修改为:“(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后又累计旷课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累计达15学时后再累计旷课5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后继续累计旷课5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因旷课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内继续旷课累计超过15学时,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出学籍处理。”

4.5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先送达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视为学生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4.6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做出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若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则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在校内公示3天后,无异议的,视为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学校将报省教育厅备案。”

4.7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8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轻微违纪者,给予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处分,若受严重警告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9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完整、及时地将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及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

5、《福建工程学院“三个文明”量化考评办法(试行)》

5.1第十四条(P127)“课堂文明”增加加分类

加分类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评为“课堂文明”先进个人

5/

获得表彰的认定文件与奖状证书

5.2第十六条(P129)“网络文明”加分类

一、修改:

易班月明星用户前30

(每学期上限2次)

第一名4/次,按每5名次递减0.5

通过易班网进行数据统计

开发易班网优质轻应用

(每学期上限2个)

个人:15/个;团队(上限5人):负责人12/个,成员6/

先进微信、微博、易班公众号的主要管理员(每学期评1次,每个公众号推荐3-5个管理员)

3/

制定评选推荐细则,由校内微信、微博相关排行榜及易班网后台数据进行推荐及认定

二、增加:

制作及推广易班优秀轻应用快搭(每学期上限3个)

个人:5/个;团队(上限3人):3/个,负责人4/

通过易班网进行数据统计

国家/省级/校级网络文化工作室的核心成员(团队上限8人)

负责人逐级加20/15/6分,成员逐级加12/9/4

由国家/省级/校级网络文化工作室相关文件进行加分认定

国家/省级/校级网络文化产品相关获奖作品作者

(团队上限6人)

负责人逐级加20/15/6分,成员逐级加12/9/4分(加分根据获奖等级酌情递减)

由国家/省级/校级相关获奖表彰文件进行加分认定(具体赛事由宣传部、学工处、团委联合认定

6、《福建工程学院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第三条评选标准:

第一点修改为“(1)宿舍文明常态化创建表现突出,每个月宿舍卫生考评成绩均达标以上,且月文明宿舍不少于3(上下学期各不少于一次)。”

第三点修改为“(3)宿舍学习风气优良,宿舍成员无补考,同等优先,有重修或违纪(有舍员被处分或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一票否决。”

附件部分

第八条:修改为“禁止违规搭线用电和使用≧1000W的高功率电器(≦1500W的烧水壶除外)”说明:今后学校关于烧水壶功率的界定统一定义为“≦1500W”

7、《福建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7.1第六条修改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工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学院(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1名、教师代表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591——22868551。”

7.2第八条将“须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十日内”。

7.3第十七条第二点修改为“(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将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室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8、《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津贴标准修改为:

 “(一)固定岗位标准:

每小时12元,原则上每月不超过24小时。

(二)临时岗位标准:

每小时15元,原则上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三)寒暑假勤工津贴标准:

每小时15元,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00小时。”

9、《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9.1修订第七条学生干部组织机构设置图表。目前校级组织机构变化较多,做重新调整,加入校报记者团、校广播电台、校新媒体中心、校新媒体联盟等学生组织。

9.2第八条第一点校级学生干部增加“(5)校报记者团、校广播电台、校新媒体中心、校新媒体联盟副部长以上干部列为校级学生干部。”

9.3第三十二条把“引导学生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成长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骨干力量。”改为“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四个自信”, 成长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骨干力量。”

9.4第六章附则部分,增加一条“第四十一条校报记者团、校广播电台、校新媒体中心、校新媒体联盟学生干部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选拔任用和管理考核。”

10、将原《学生手册》中所有《福建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提法替换为《福建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附件2

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精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以及《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认定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认定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实事求是、精准合理、量化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本班级(专业)学生民主推选产生,人数视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总人数的 10%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所在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贫困生认定工作,

(四)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认定办法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对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以及学院核查纠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将学生家庭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两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和权重。当学生家庭情况测评分(X)与民主评议得分(Y)趋势一致时,两项相加得出总分。当学生家庭情况测评分(X)与民主评议得分(Y)严重背离时,启动学院综合评价,对其重点调查认定。

(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

贫困生量化认定系统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计算得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得分。

(二)民主评议测评

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在校生活和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计算得出学生的评议得分。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品德修养等方面的情况。

(三)学院核查纠偏

当学生家庭情况测评分(X)与民主评议得分(Y)趋势一致时,两项相加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分(M)。当学生家庭情况测评分(X)与民主评议得分(Y)严重背离时,启动学院核查纠偏,对其重点调查认定,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确认。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认定标准

(一)认定等级

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即特困生);

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二)认定标准

1.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分M学校5%的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等可直接认定为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综合测评分M学校20%的被认定为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在校学生中,除上述A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认定前准备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再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认定的组织实施

1.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2.各学院组织学生登录贫困生认定信息采集系统填写个人资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计算民主评议得分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与评议得分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把申请学生的测评得分与评议得分进行累加,算出总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下发各学院。

6.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有异议的名单,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等方式对其重点调查认定。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三)认定结果的复查与抽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其他奖助学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奖助学金;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旅游等;

4.经常出入校外高档消费场所,沉迷网络;

5.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各学院应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应及时做出调整。

)各学院要经常了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追踪认定他们平时在校的生活消费等情况。

)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境的变故,各学院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再确认。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的相关说明

1.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利于提高精准认定水平,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2.此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修订是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以及《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的。量化测评体系采用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的教育厅十三五教育规划“建立精准资助工作机制研究”课题建立的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3. 新学年起所有学生均应登录“助学宝”填写个人信息,系统根据每个学生提交的个人信息,按照《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各指标、观测点的分值计算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分(学生不知道各指标的具体分值权重)。

4.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4号)明确指出要精准分配资助资金和名额“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因而,此次贫困生认定办法修订将我校各等级贫困生比例由原来按班级(专业)取比例改为按全校学生总人数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