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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在校学生日常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生因疾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办财[2009]54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大病医疗补助经费来源于省财政厅下达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和日常医疗卫生专项补助资金。学校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大病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大病医疗补助适用对象为在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五条 学生大病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大病住院医疗补助以及学校公共卫生服务等相关项目开支。
第六条 学生大病医疗补助办法:
(一)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单次住院医疗自付费用金额在3000 元及以下的不予以补助;自付费用金额高于3000元的,高于3000元部分按 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生每年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8000 元。
(二)办理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而未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参照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三)未办理任何医疗保险的学生,单次住院医疗总费用金额在8000 元及以下的不补助;费用金额高于8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补助,每生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
第七条 学生大病医疗补助办理程序:学生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大病医疗补助申请表》并附病历、发票及费用清单(无法出具原件的,需提供经辅导员审核签字的复印件)、医保中心出具的报销结算单或报销证明,经辅导员初审、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工处审批后予以补助。
第八条 以下情形住院医疗不享受补助:
(一)在非市级医保管理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或未经医保机构批准擅自异地就医。
(二)因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
(四)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
(五)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
(六)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