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鼓楼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发布者: 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2-11-20 访问次数: 53

  1、工商注册优惠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其设立的企业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创业高校毕业生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依规以股权出质融资。

  (2)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区政府、福州软件园、洪山科技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3)区工商局的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

  (4)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

  2、税收优惠

  (1)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依法申请减免税。

  (2)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3、区人社部门依据省市相关政策提出的相关扶持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均不超过10万元和经营项目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的原则予以财政贴息扶持,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

  (2)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事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4、由区人社、公务员等部门向省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争取扶持资金,对入驻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5、建议设立区青年创业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每年拨款50万元(市里为350万元启动资金),先定三年期,专项用于扶持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其中,30万元通过团省委划拨用于支持基地日常运营,20万元用于创业典型的培植和表彰、青年创业培训等)。

  6、基地三年内免费提供办公经营场地。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在基地外(鼓楼辖区内)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区财政对场所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参照上级文件)

  7、在基地内设立区级专门服务窗口,设专门人员,对接基地管理方,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后续跟踪等创业服务。

  8、区人才市场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依据省政府文件)

  9、每年挖掘培植一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典型,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创业热情和创业潜能,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

  10、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国家和地方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宣传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舆论氛围。

 

  鼓楼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入驻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毕业生【指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的企业。

  2、企业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必须在鼓楼区。

  4、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5、符合省青年创业服务中心入驻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优先考虑YBC扶持创业企业,或文化创意、环保、科技行业,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入驻;

  (2)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国籍、户籍不限,年龄应在18周岁-40周岁之间。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以获取营业执照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