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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
发布者: 系统管理员 更新日期: 2014-06-24 访问次数: 73

  福建工程学院201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校2014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全称、地址及办学类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工程学院 (国标代码:10388)

  第二条 学校(校区)地址:

  旗山校区(校本部)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晋安区鳝溪学园路9号;

  铜盘校区(软件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软件大道89号;

  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办学地址为: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福建工程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所有招生专业是由我校与福建国脉科技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海峡工学院)是由我校与台湾高校联合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福建工程学院软件学院是我校与福建宏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合作举办,颁发福建工程学院毕业证书。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工程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五条 福建工程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含各校区)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面向福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海南、宁夏、甘肃、新疆、西藏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六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若有调整,以政府批文为准)

  1.普通专业为5040元/学年,重点学科专业为5460元/学年,具体专业名称详见各省份招生计划手册。

  2.艺术学类专业:8640元/学年;

  3.软件工程专业:普通本科四年制: 1、2年级5040元/学年, 3、4年级13000元/学年。专升本(两年制):13000元/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普通专业15000元/学年;艺术学类专业:18000元/学年;

  第三章 考生要求

  第七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同时结合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制定如下补充规定:(1)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勘查技术与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等专业;(2)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色弱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广告学、工业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以及艺术学类专业;(3)我校工科及工程类专业不录取肢体残疾考生。

  第九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进行素描基础测试,对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将综合考虑考生的志愿和学校各专业具体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条 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安排英语语种课堂教学。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文件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调配原则(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第一专业志愿优先调配;(2)其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3)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4)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5)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学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绩与省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或排序预录取)。综合成绩同分时,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顺序,优先录取(排序预录取)高分者。

  (1)福建省考生,根据“一档多投”文件规定,按照综合成绩进行名次排序预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成绩×40%+省专业统考成绩×2.5×60%。

  (2)我校组织专业加试的省份,考生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方可填报我校志愿,其综合成绩=[我校专业加试成绩/200]*60+[普通高考成绩/高考总分]*40。

  第十五条 我校旗山校区(校本部)、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和铜盘校区(软件学院)使用独立代码招生的省份,以及校本部、闽台合作项目和鳝溪校区的招生专业在同批次同代码招生的省份,根据录取专业调配原则将投档考生调配至相应专业,学生入学后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仅在专业所在的校区(即旗山校区校本部、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学习(闽台合作项目的学生仅在海峡工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学习),不能转入其他校区的学院(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为确保我校本科批招生计划全额、有效完成,确保新生报到率,我校本科批不录取调剂志愿(即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七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调整的原则是:学校按规定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某一专业未完成的计划数转给生源较多的专业使用,由我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精神,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均对外公开。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物质扶贫和感恩励志并重,经济援助与心理发展并举,困难帮扶与素质提升并行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就学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减、免、补”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方庆明、民建—汉生、新长城、华民慈善、厦门航空、薪火工程、晨曦、中宇、泉安、海天、国脉慈善教育、宏天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

  通讯地址: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邮政编码:350118

  学校网址:http://www.fjut.edu.cn

  录取结果将在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join.fjut.edu.cn )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

  二○一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