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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措施
为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马尾工作的力度, 加强人才队伍集聚,提升人才发展环境,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1.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国家级人才”及省级特级后备人才项目专家,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80万元奖励。区级配套资金分五年等额发放。
2.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省引才专家,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入选人才如为团队,奖励金额翻倍发放;入选项目如为短期项目,奖励金额减半发放。区级配套资金分五年等额发放。
3.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区级配套资金分五年等额发放。
4.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区级配套资金分五年等额发放。
5.对经我区申报认定的引进省高层次特级、A、B、C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落地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经认定后先行发放50%的配套奖励,在受聘企业工作满三年考察合格后给予剩余奖励。
二、给予引进的高学历毕业生奖励
1.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排名均位于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前200名的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毕业生来马尾工作的,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落地一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3万元的补助。
2.毕业于“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排名均位于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前200名的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落地一年后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交通补贴、1200元的通讯补贴及3600元的生活补贴,奖励期3年。
三、给予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奖励
1.对当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技术能手”“技能标兵”等称号的人才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当年获得“八闽工匠”的人才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获得“十大福州工匠”的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获得“福州工匠”的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补助奖励
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马尾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给予补助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给予设立科研创新工作平台的企业建站运行经费补助
1.对于新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年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建站运行经费补助。最多补助3年。
2.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建站奖励。院士工作站参加省市评优评先,获得福州市“十佳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分别给予建站企业一次性15万元、8万元建站补助。
六、给予来马尾区工作的柔性人才贡献奖励
柔性人才指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等方式为马尾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的区外人才。柔性人才在马尾区企业的工作成果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柔性人才在马尾区企业的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给予国家或省(部)级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柔性人才在马尾区企业的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且为马尾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可给予10-20万元奖励。同一工作成果所享受的贡献奖励只能选择本贡献奖励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七、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专家的奖励10万元;入选省引才的奖励5万元。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入选国家或省级人才计划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所有人才均须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已调离我区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二)现行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人才补助。
(三)引进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阶段的,如个人意愿在马尾区属学校就学的,可提交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5年,由区委人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原《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榕开委〔2013〕22号)、《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暂行办法》(榕开委〔2013〕24号)同时废止。
中共福州市马尾区委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