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

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互联网经贸学院学工办 更新日期: 2023-04-19 访问次数: 10

闽工院研工〔2019〕12 号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学管理

第一条  全校各专业研究生课程分为校级公共课和院管课程。每门课程的开课时间相对固定,分春季、秋季两学期。

第二条  研究生校级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处负责(包括下达开课通知书、制订课表,考试安排等工作)。院管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培养院(系)主管院长负责,研究生秘书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制订课表、教师课程安排、考试安排等)。

第三条  凡是研究生课程均必须有课程简介(中英文)、教学大纲以及授课计划。教学大纲应明确课程的目的、性质、主要内容、授课时数、学分、总学时、实验时数、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手段以及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填写授课计划时应详细说明授课方式、内容及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考查、课堂笔试、课下笔试、课程论文等)等。授课计划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并打印纸质稿一式二份(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各一份)交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未按时提交的课程,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条  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研究生处根据教学计划,负责安排下一学期的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并将课表发至各学院,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根据培养方案审核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课程目录表中所列的本学院下学期开课的课程,明确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教室,并提交研究生处。对于跨学院选修的课程,研究生秘书必须事先与开课学院取得联系,落实授课任务,并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将听课研究生名单送开课学院。

第六条  新开设研究生课程审批程序:根据学科发展及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研究生开设新课。为本学科研究生新增开出的学位课程要经学位点所在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列入专业培养方案,填写专业培养方案变动申请表送交研究生处备案。新开设的非学位课,应经开课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备案。新增课程被批准后,任课教师须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其教学工作应于下一学期开始。

第七条  凡列入学科培养计划的学位课程,必须开课。属于院管选修课程,其所在学科同一年级研究生人数总数达5人及以上,但选修人数不满3人的暂停开课;若所在学科同一年级研究生人数总数少于5人,根据学生选修课程开课。

第八条  课程淘汰制度:各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对本学科所开设的课程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不宜继续开设或连续三年没有开课的课程予以淘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的要求选用或编撰材料,鼓励选用外文原文教材,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和前沿学科知识,注意听取开课单位及学生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授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2周经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确认,在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和课程表安排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组织教学, 按时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二条  如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需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一)因课程内容、教室条件和教师授课需求等原因改变授课地点或授课时间;

(二)教师参加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或工作无法上课;

(三)任课教师因身体状况不能上课或直属亲属发生突发事件;

(四)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或调整课程安排时,应事先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里提交《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对于学院开设的课程,须告知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经研究生秘书批准审核;对于校公共课的调停,需研究生处经办人员核准;所有审核和审批通过后才可告知上课学生调课或停课方案。

第十四条如若遇突发性特殊情况无法上网提交申请的,任课教师应事先与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取得联系,以便及时通知学生停课,事后要及时补齐调(停)课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如因上课时发现教室条件不符合授课要求,临时调换上课地点的,应在原教室注明师生去向。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未办妥调课、停课手续,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

第十八条  因全校性活动调停课者,按学校通知执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按学校调停课通知执行。

第二章  教师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职称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由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选任,要求认真负责、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教课程内容的老师担任。

第二十条  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在开学前三个月内由有关学科所在学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才能履行聘任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教学不到位或不能以身作则的任课教师,不适合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应改聘其他工作。对违纪事件或由于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核算方法参照当年度人事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选课

第二十三条  新入学的研究生,第一学期的课程学习,应由各专业学位点预先统一安排,待新生入学后在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再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选课必须严格按照已制订的培养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自行变更。学位课需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由研究生秘书直接安排。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或增选该学期开课目录中课程的研究生,应在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或者新生需在入学两周内)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变更申请,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变更累计超过两门(含两门),须经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程需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成功选课后才能听课、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一旦开课,若成绩不及格,不得退选,必须重修直至获得该课程学分;若课程未开课,允许通过申请更改个人培养计划改选,即删除该课程,并增选学分、学时,选修类型相近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凡学籍异动、个人培养计划变更及更换研究生导师者将列入学位论文质量跟踪对象。

第四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和非学位两种类别,学位课程70分方及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及以上为合格。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校级公共课程必须考试,考试可闭卷或开卷。若开卷,考试试题答案不能出现在任何文献资料中,考试命题需经开课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全校公共课程应同时出具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并同时做出标准答案,订出评分标准。出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可以采用考试、课程论文等形式。专业课程采用的考试形式,可参照校级公共课程规范进行。采用课程论文形式者,可成立答辩小组,答辩小组须由任课教师、两名副教授或者博士组成,课程论文和答辩评语需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存档。

第三十一条  无论闭卷还是开卷,都应有笔试的部分,笔试需在课堂上限时独立完成,不得相互讨论或抄袭,更不能在课堂外完成,否则当作弊论处,课堂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闭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50%,其余的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开卷考试,笔试部分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总成绩的30%,其余可以采用考勤、课堂参与情况、撰写论文、报告、设计、文献综述或大作业等形式考核,平时成绩必须有考核记录、考勤单、课堂评语等;实验性课程的考核可以按实验设计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实际动手能力。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评判标准需对所有考生统一。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均应在授课计划中明确说明。本部分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应与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一并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公共课程交教务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考试,组织教学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学位课程考试安排表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将组织检查课程考试情况。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经考核合格后才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含三分之一),取消其考核资格。选修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四条  修读课程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审核,提交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三十五条  考核舞弊者,除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外,同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选修课程成绩认定:对于入学前两年内已在我校修读过研究生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附成绩证明),经导师、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核实,研究生处批准后给予认定,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中打印出《研究生成绩表》并签字,连同试卷上交保存。校级公共课试卷等材料由开课院(系、部)、院管课程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按《福建工程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妥善保存。开课所在院系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将所有课程的《研究生成绩登记表》整理一份并加目录清单,送研究生处存档。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针对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分、门数以及课程修读年限等具体情况,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与《福建工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将达到退学与不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个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需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时均必须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若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估分相差较大,要求查分,学院认为有必要查询时,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查卷,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对于校级公共课,应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查卷。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成绩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决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处。原颁布的文件(闽工院研工〔2016〕11号)同时废止。